交通運輸部新修訂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兑幎ā?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color: rgb(176, 37, 0); visibility: visible;">將貨運車輛的檢驗檢測周期和頻次統一為10年內每年檢測1次、10年后每半年檢測1次。實行普貨車輛異地檢驗檢測,普貨車輛可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選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全文如下: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達標核查、維護修理、檢驗檢測、年度審驗、注銷退出等環節進行的全過程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驗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智能化、輕量化、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車輛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營運車輛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關于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限值標準的要求。 (四)車輛(掛車除外)的技術等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的要求,達到二級以上。危貨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以及從事一類和二類客運班線、包車客運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 (五)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的要求,達到普通級以上。從事一類和二類客運班線、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達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開展實車核查,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填寫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及時辦理道路運輸證注銷手續。 第三章? 車輛使用的技術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客車類型等級審驗、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轉移所有權或者車籍地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維護與修理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和汽車生產企業公開的車輛維護技術信息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應當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危貨車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三節? 檢驗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證書、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二)其他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不滿12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12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客車、危貨車的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選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實施檢驗檢測,出具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并在報告中備注車輛技術等級。 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道路運輸車輛取得網上年度審驗憑證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車輛技術等級。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并對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驗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情況、客車類型等級情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 第二十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標準、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及時更新檔案內容,實現全國道路運輸車輛管理檔案信息共享。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審驗、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或者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未達到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標準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執法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者未按規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9年6月2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2022年9月2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9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